山东科技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首要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鲁教研发〔2019〕1 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基本素质建设,规范导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科学伦理示范和知识教育作用,健全完善导师评价激励机制,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是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和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引导、品德教化、人文关怀、学术指导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素质要求
第五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自觉践行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六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七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国家和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和创新;熟悉国家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取得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关心关爱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理解学生的情感,包容学生的缺点和不足,善于发现每一个学生的长处和闪光点,让所有学生都成长为有用之才。原则上每周与研究生深入交流至少 1 次,在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教育引导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科研工作及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关心研究生就业创业,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九条 导师应努力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条 导师应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育人全过程,从课堂教学、学术指导、论文指导到就业指导各个环节;积极参与研究生入学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安全保密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和育人的双重作用,主动参与研究生党建工作。
第四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以自身尊重科学、献身科学的实际行动感染、熏陶学生。
第十二条 导师应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贯穿于研究生入学教育、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之中,明确学术道德与科学研究规范,认真遵从论文写作相关规范和学术研究中文献的合理使用规则、引证标注规则、立论阐述逻辑规则以及违规查处等规定;加强职业伦理教育,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第十三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严格把关,教育研究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学业指导
第十四条 导师应积极开展学术前沿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提高自身的育人水平。
第十五条 导师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与研究生交流沟通每月不少于 4 次,校外兼职导师须与校内导师协同指导研究生。
第十六条 导师在研究生入学后,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导师要重视研究生创新能力和意识的培养,指导研究生选择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制订论文写作计划,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对从事涉密课题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要求,为学生提供规范的涉密工作条件,督促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保密教育,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导师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支持研究生根据学位论文研究需要参加公派留学、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短期访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等学术活动,拓宽学术视野,提升学术研讨与交流能力。
第十九条 导师要调动、激发和保护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为研究生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参加创新创业赛事等提供有利条件,鼓励与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导师要认真履行学位论文指导与把关职责,对学位论文选题、创新性、写作规范等方面进行充分指导,加强对研究生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应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论文,不准许其进入论文评审环节。
第六章 招生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导师要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与考试录取工作。不断强化招生主体责任意识,合理利用招生自主权,客观、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生源。自觉增强质量意识,对考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严格考查,确保招生质量。第二十二条 导师应重视优秀生源选拔与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督查,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控,及时分流淘汰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应落实其他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日常指导工作或者根据情况由学院安排更换导师。因组织调动离开学校的导师,应根据导师、研究生、学院的意愿妥善做好研究生变更导师或继续指导的有关工作。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学院的意愿妥善做好研究生变更导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导师要督促研究生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学生因病(事)请假、出差、校外实习、出国交流、延期、休(停)学、退学等事宜应认真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做好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做好研究生的考核评价工作,对研究生评优评奖、困难补助、三助一辅岗位、助学贷款等申请进行把关;在研究生毕业鉴定等各种评价中,对其政治思想和学业表现进行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以年度考核为依托,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建立导师职业道德、学术能力和培养质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每年在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前,各学院要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研究生招生计划。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培养质量问题,将视情况给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开展研究生评价导师工作,学院组织研究生按照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相关内容对导师进行无记名评分。
第二十九条 参照无记名评分结果,学院采取个别访谈、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总结先进经验,提出不足和改进建议,并报研究生院(部)。
第三十条 导师被反映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后认定其为评价不合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一)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传播宗教,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在招生、推优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三)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克扣研究生相关费用;
(五)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不合理的相关费用;
(六)突破道德底线,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行为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分配等工作的依据;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构建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导师培训体系由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学院常规培训等构成。培训方式包括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重点加强研究生导师职责、指导技能、研究生教育政策等内容的培训,推动研究生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履职意识,提升导师指导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指导质量。
第三十四条 设立“山东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奖”,每 2 年评选一次,对在研究生教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表彰,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优秀研究生导师,并在各类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中优先资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